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34|回复: 0

投喂流浪狗虽未形成饲养关系,但引入危险源仍需担责 | 小法槌,大能量

[复制链接]

2073

主题

1

回帖

6542

积分

管理员

积分
6542
发表于 2025-5-30 11:4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当我们路过街角,看见流浪狗、流浪猫,常常会忍不住投喂些食物。然而,这样的善意之举背后也可能隐藏着法律风险。本期“小法槌,大能量”微信专栏带来一则因爱心投喂流浪狗引发纠纷的案例。



七岁小男孩辰辰某天与父母走到一处房屋附近时,被一只狗咬伤。辰辰父亲随即报警,公安联系上该房屋租客周某,周某称自己不在苏州,伤人的狗也不是自己养的。后来辰辰至医院就诊并注射狂犬疫苗,共计支出医疗费2000余元。因与周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辰辰父亲将周某诉至姑苏法院。



据周某陈述,自己做盒饭生意,平时把剩饭剩菜倒在院子里,门开着会有流浪狗来吃,但否认咬伤辰辰的狗是自己喂养的。在辰辰父亲提供的录音中,周某表示自己听说狗可以旺财,而且也是做好事,便一直没有驱赶来吃剩饭剩菜的流浪狗,这些流浪狗有一到四只,有时住在其租住的房屋院落内,有时则继续游走在大街上。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来到案发地走访,发现周某租住的房屋确实带有一院落,当时院门敞开可以随意进入,门口是行人通行的主要通道,对侧仅有一堵围墙。周围邻居均称没有看到事发经过,现场也没有监控视频。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焦点为周某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是指特定人基于通过提供食物的方式对动物进行培育和实际控制的行为,即饲养应基于主观意思对动物进行关心、照料,以及对动物进行排他性的支配和控制。根据庭审调查,周某确实基于爱心投喂了流浪狗,但其投喂的位置为敞开的院落或院落门口,基本处于开放式空间,犬只的活动方向和范围具有不确定性,周某无法对其进行管控,即无法对犬只进行排他性地占有和控制,因此法院难以认定周某应承担动物饲养人责任。

另一方面,周某在案件诉讼前及庭审中均确认其投喂流浪狗剩饭菜,且其在案件诉讼前录音中明确有一到四只流浪狗会长期至此。法院认为,虽然没有证据证明咬伤辰辰的狗是周某饲养的,但周某投喂剩饭菜的行为使得案涉犬只习惯性地在事发地逗留、徘徊,增加了该犬只咬伤行人的可能性,一定程度上给行人的通行环境引入了危险源,其对辰辰的损害产生应负有一定过错。



综上,法院酌情认定周某对辰辰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辰辰虽不构成伤残,但被咬伤时仅有七岁,确实容易对犬只产生较大心理阴影,因此,法院酌情认定周某承担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姑苏法院提醒:关爱流浪动物的方式并非简单、随意的投喂,尤其对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犬只更应兼顾他人安全、妥善处置。盲目随意的投喂可能会增加流浪犬只聚集、伤人等影响公共环境安全和卫生的风险。当行人被动物伤害,长期固定投喂的投喂人可能会因引入了危险源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 | 金阊法庭 衡晓晴、陈文龙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八字不合 ( 沪ICP备2021007399号-4 )

返回顶部
x

手机浏览器扫描下载 八字不合APP版

GMT+8, 2025-6-22 02:58 , Processed in 0.074451 second(s), 2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